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指南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详解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办理。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修正案;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第235号修改)。
五、申请条件:
(一)经营企业资格:
-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注册登记;
- 拥有或租赁不少于3年使用期的仓储场所及土地使用权;
-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设施与系统要求:
- 符合海关规划建设要求;
- 仓储面积标准:东部地区公用型不低于400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自用型分别不低于2000㎡和1000㎡;储罐容积不低于5000m³;
- 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 设置隔离、监控及其他必要监管设施。
六、禁止性规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 申请书;
- 企业章程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海关监管制度文件;
- 土地/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期≥3年的租赁协议,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规划图;
-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海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期申请:
-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 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
- 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变更申请:
- 变更申请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涉及地址、面积或容积变更的,提供相应产权或租赁文件及图纸;
-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海关所需其他材料。
(四)注销申请:
- 经营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
- 《注册登记证书》;
- 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设立流程:
- 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由直属海关审批;
- 获批后1年内申请验收,主管海关组织审核;
- 验收合格,直属海关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 确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验或验收不合格视为撤回申请。
(二)延续:
证书有效期3年,企业应于期满前30日申请延期,经审批后准予延长3年。
(三)变更:
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由主管海关受理并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注销:
因终止业务申请注销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直属海关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证书。
九、办结时限:主管海关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直属海关接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文书:
- 《直属海关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通知》;
-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主管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直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
十五、结果送达: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各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各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12360”热线。
十八、办公信息:详见各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12360”热线。
申请书格式说明:A4纸张,标题采用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字,正文使用方正仿宋—GBK三号字。
申请事项表格式说明:A4纸张,标题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正文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常见错误提示:
- 申请企业经营范围未包含仓储业务;
- 申请材料未加盖完整企业印章。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何获取申请书和申请事项表?
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 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需要盖章?
支持手工填写或打印,均需加盖企业行政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