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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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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指南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详解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办理。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修正案;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发布,第235号修改)。

五、申请条件:

(一)经营企业资格: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注册登记;
  2. 拥有或租赁不少于3年使用期的仓储场所及土地使用权;
  3.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设施与系统要求:

  • 符合海关规划建设要求;
  • 仓储面积标准:东部地区公用型不低于4000㎡,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自用型分别不低于2000㎡和1000㎡;储罐容积不低于5000m³;
  • 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 设置隔离、监控及其他必要监管设施。

六、禁止性规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 申请书;
  2. 企业章程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海关监管制度文件;
  5. 土地/场所产权证明或租期≥3年的租赁协议,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规划图;
  6.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 海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期申请:

  1.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2. 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
  3. 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变更申请:

  1. 变更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涉及地址、面积或容积变更的,提供相应产权或租赁文件及图纸;
  4.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 海关所需其他材料。

(四)注销申请:

  1. 经营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
  2. 《注册登记证书》;
  3. 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 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设立流程:

  1. 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由直属海关审批;
  2. 获批后1年内申请验收,主管海关组织审核;
  3. 验收合格,直属海关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4. 确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验或验收不合格视为撤回申请。

(二)延续:

证书有效期3年,企业应于期满前30日申请延期,经审批后准予延长3年。

(三)变更:

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由主管海关受理并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注销:

因终止业务申请注销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直属海关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证书。

九、办结时限:主管海关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直属海关接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文书:

  1. 《直属海关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通知》;
  2.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主管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直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

十五、结果送达: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各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各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12360”热线。

十八、办公信息:详见各直属海关官网或拨打“12360”热线。


申请书格式说明:A4纸张,标题采用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字,正文使用方正仿宋—GBK三号字。



申请事项表格式说明:A4纸张,标题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正文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常见错误提示:

  • 申请企业经营范围未包含仓储业务;
  • 申请材料未加盖完整企业印章。

常见问题解答:

1. 如何获取申请书和申请事项表?
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 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需要盖章?
支持手工填写或打印,均需加盖企业行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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