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海关总署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事项的公告。
一、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须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所列口岸入境,并依法办理报关手续。
二、进口企业在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准确填写目录中对应的关区代码。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3年第40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xls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