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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政法司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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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政法司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权威解读新规重点内容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企业信用认定标准及程序、推进AEO国际互认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

一、扩大信用管理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将海关信用管理覆盖至所有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新增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备案类企业。同时,首次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关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管理范畴,防止失信人员通过“换壳”方式规避监管。

二、明确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海关根据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三类: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目前中国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实现AEO互认,高级认证企业可享受互认方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三、强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

《管理办法》明确海关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高级认证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之外还可享受多部门联合给予的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则在多个领域实施限制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四、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

海关采集的信息包括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与处罚信息、刑事处罚记录以及跨部门联合奖惩信息。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办理注册或备案时提交的数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获取的信息,以及企业每年通过信用管理系统报送的年度报告。需注意,采集信息不等于全部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开。

五、建立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失联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提升;若失联状态持续超过90日,将被直接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

六、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新规提高失信认定门槛,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 报关企业违规比例与行政处罚金额两项指标由“二选一”改为“同时满足”,且罚款累计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 将“拒不配合调查”扩展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增加“情节严重”作为前提;
  • 取消报关差错率作为失信标准,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过度惩戒;
  • 删除“被暂停从事报关业务”作为失信依据,防止资格罚与信用评价混淆。

七、完善信用认定程序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认。申请认证期间被稽查或核查的,海关可中止认证;中止超3个月则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走私的,认证程序应予终止;涉嫌违反监管规定的,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

认证企业若未通过重新认证,信用等级将下调;在案件未定性前,暂按一般信用企业管理。失信企业连续两年无失信行为,方可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满一年后可申请认证。

八、差异化管理措施更加精准

1. 一般认证企业:

  •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
  • 可申请按比例缴纳担保,减轻资金压力。

2. 高级认证企业:

  • 平均查验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
  • 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 享有出口货物“运抵前申报”便利,提升通关效率。

3. 失信企业:

  •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不低于80%;
  • 不享受“查验无问题免收费”政策;
  • 不得适用汇总征税、存样留像放行等通关便利;
  • 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全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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