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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丨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丨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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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境外动植物产品入综保区实行“先入区、后检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经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实施“先入区、后检测”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后续拟运往境内区外或经加工后出境,且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不含食品)。

二、检验项目
包括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安全卫生指标。

三、监管模式执行规则
相关产品在完成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后,需检验的项目可先行进入综保区内监管仓库;海关随后实施抽样检测与综合评定,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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