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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丨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丨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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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融合,海关总署发布第191号公告,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办理备案,由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后,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进出口报关业务,收发货人须对分支机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企业须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仅需提供《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申请。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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