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实施“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水质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二、海关对供水单位开展风险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开放式申报: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并在运输工具查检合一系统完成备案;
- 水源来自市政管网或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二次供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 企业信用良好,无失信、造假记录;
- 管理制度健全,人员培训到位,操作规范;
- 涉水设备符合水质安全要求;
- 近一年内,口岸供水点及船舶供水口末梢水至少有一次由水厂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供水管道及供水点不得检出军团菌;
- 供水点出水口应具备防止病媒生物藏匿孳生、污水积存的条件;
- 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均为良好;
- 向海关提交饮用水安全承诺书。
三、已获卫生许可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供水单位,仍按《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申报管理。
四、国际航行船舶选择实行开放式申报的供水单位时,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海关申报,材料可在离港时补交。
五、实行开放式申报的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免予向海关申报。
六、海关在监管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将暂停其开放式申报资格:
- 存在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
整改完成后,经海关确认可恢复申报资格。
七、供水单位应合法持证经营,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供水全过程安全可控。
八、供水单位或船舶发现饮用水污染或不符合卫生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依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九、供水单位须严格按规程作业,开展水质快速检测,完整记录供水信息,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十、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台账,并定期向海关报备。
十一、往来港澳台船舶的供水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