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管理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加强海关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规范电子数据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企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本公告规定,准确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包括申报时限、数据项目及填制规范。
二、进境船舶须在最先抵达的境内口岸指定地点接受检疫。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船舶进境预申报单》电子数据;船舶抵达设立海关地点时,申报《船舶进境申报单》;出境时申报《船舶出境申报单》。
进出境船舶在境内从一个设关地点驶往另一个设关地点的,负责人应向驶离地海关申报《船舶出港申报单》,向目的地海关申报《船舶进港申报单》。具体申报时限与数据填制要求详见附件1及附件9。
三、对需实施登临检查的运输工具,海关在接收动态及申报数据后,以电子指令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负责人应配合海关开展检查、检验、检疫;如海关因前置作业等需要指定地点(如锚地、泊位、机坪等)实施登临检查,运输工具应停泊于指定位置。
四、新增以下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数据项:
(一)《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增加“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MMSI)”、“船载收发信装置SIM卡号码”、“船载收发信装置ID号”,详见附件2及附件13。
(二)《水运运输工具进境(港)预报/确报动态数据项》《抵港动态数据项》《出境(港)预报/确报动态数据项》增加“是否需要中途监管”、“中途监管站”,详见附件3、4、5、7、8及附件13。
(三)《水运运输工具申报单数据项》增加“是否申请验核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船长联系电话”、“船员携带观赏植物数量”、“船员携带宠物数量”以及航海健康申报、压舱水申报相关数据项,详见附件9及附件13。
(四)《水运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增加“计划供退时间”,取消“随附单据页数”、“随附单据种类”、“其他单据页数”,详见附件10及附件13。
(五)新增《水运运输工具卫生证书申请数据项》,详见附件11及附件13。
(六)《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航线航空器、通用航空器备案增加“客舱座位分布图”,详见附件14及附件24。
(七)《空运运输工具申报单数据项》增加“是否有健康异常”、“是否发现病媒生物”、“是否发现外来有害生物”、“是否有有效灭蚊证明”,详见附件23及附件24。
五、部分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数据项调整如下:
(一)原“IMO号码”“船舶IMO编号”统一更名为“船舶编号”。
(二)《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船舶建造日期”由选填项调整为必填项,详见附件2及附件13。
(三)《水运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中“实际数量”由必填项调整为选填项,详见附件10及附件13。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2018年第93号中关于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