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恢复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进口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2018年12月21日起,符合中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恢复进口。原《关于暂停从乌克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10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1日

12360服务订阅号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2018年12月21日起,符合中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恢复进口。原《关于暂停从乌克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10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