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埃及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谅解备忘录》,现公布《进口埃及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符合要求的埃及甜菜粕允许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进口埃及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甜菜粕(sugar beet pulp)指埃及生产的甜菜块根经清洗、扩散、挤压、干燥和制粒等工艺提取蔗糖后的残余物干燥颗粒。
三、加工厂注册要求
输华甜菜粕生产企业须由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考核批准,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要求
输华甜菜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2.硬雀麦(Bromus rigidus);
3.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4.刺亦模(Emex spinosa (L.) Campd);
5.菟丝子属(Cuscuta spp.);
6.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7.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 (non-Chinese species));
8.豌豆脚腐病菌(Phoma pinodella (L.K.Jones))。
五、生产与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加工厂应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体系或溯源管理体系,加强各环节卫生控制,防止产品被土壤、动物尸体、粪便、羽毛等污染,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源性成分;
2.输华甜菜粕应单独存放,仓库须具备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3.包装袋应清洁卫生,运输工具须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4.集装箱或船舶舱内每批货物至少有一个标识,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号及“埃及甜菜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信息。产品标签须符合中国《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
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应在出口前对甜菜粕实施检疫,合格后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或船名等信息;如经除害处理,需注明方式及指标,并在附加声明栏载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谅解备忘录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实埃及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性;
2.确认货物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查验
依据相关法规及本要求第四、五条内容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处理
1.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检出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有害生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含有动物粪便、尸体、禽羽、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
5.包装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埃方通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