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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报关Style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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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

海关总署明确法定节假日范围及汇率适用规定

春节等节日征税汇率适用标准重新界定,原公告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法定节假日”作出明确解释:

“法定节假日”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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