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进出区域申报要求
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相关货物的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特殊情形外,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场所)时,收货人或代理人(统称“进口人”)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二、上述货物在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主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采用“通关无纸化”的,应依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的,须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三、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在出区域(场所)内销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需在货物首次从境外进入区域(场所)时,按优惠贸易协定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四、预录入客户端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2019年12月31日18:00起停用。在此时间前已录入且部分使用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未使用的数据将被清除,进口人应依据本公告第二条在内销环节重新申报。
五、若内销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较其入境时超出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则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本公告所称原产地单证包括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及未再加工证明等。其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及2016年第5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