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下放至直属海关
为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3年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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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3年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