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2月6日,希腊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报告该疫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希腊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发现来自希腊的猪、野猪及其产品的,一律封存,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希腊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