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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 天天报关网
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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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

关于实施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提升经济紧密联系地区通关效率,优化进出口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等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通过建立统一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构建覆盖全流域的通关一体化管理机制。

一、改革分阶段推进
自2014年9月22日起,率先在长三角地区海关(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后续将根据运行情况,在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逐步推广。

二、适用范围
长三角地区企业(注册地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在区域内各口岸进出口货物,可自主选择在注册地、进出境地或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查验及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物流需求,灵活选用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多种通关方式。

三、报关企业跨关区服务便利化
取消报关企业在长三角海关间跨关区执业限制,实行“一地注册、多地报关”。企业在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在长三角所有海关开展报关服务。

四、执法与担保互认
长三角海关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许可证件、归类、价格认定结果及暂时进出境行政许可决定。
系统完善后,将在银行总担保和汇总征税基础上,实现一份税款保函在区域内通用。

五、查验与物流安排
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需转运至属地查验的货物,其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六、申报规范调整
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及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时电子数据“报关单类型”应填报为“水运中转”。

七、信息化与卡口管理
海关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库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提升通关时效。

八、公共服务支持
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及“12360”服务热线,查询通关状态、舱单信息并咨询疑难问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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