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8号公告:商品归类决定更新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减少归类争议,统一海关商品归类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
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归类意见转化为国内适用的归类决定(见附件2),同步公布因新决定实施而失效的原有归类决定(见附件3)。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定发生变化,相应商品归类决定自动失效。
附件:
1.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doc
2. 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3. 2020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