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特殊进口货物的处理规定详解
超期未报关、误卸溢卸及放弃货物如何处置?一文讲清
在货物报关过程中,多数企业能依法合规操作,但部分特殊情况仍需海关依法处置。以下是针对三类常见异常情形的处理政策说明。
01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
根据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未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申报的,海关可提取货物依法变卖处理。
以下两类情况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1.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未办理复运出境或相关海关手续;
2.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未运输出境。
02 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
对于因故卸至海关监管区且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误卸或溢卸货物,经海关审定后:
— 原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 收发货人可在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申报进口手续。
经申请并获批准的,可延期三个月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处理的,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
03 放弃进口货物
收货人或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放弃。此类货物须退运出境;无法退运的,在海关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销毁或作其他妥善处理,相关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说明
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满三个月后、海关决定变卖前申请退运或进口超期未报关货物的,须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申报。申报进口的,应缴纳滞报金(滞报期间从第15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
危险品或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变卖。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