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运保费漏报风险及合规指引
海关稽查中常见运保费申报问题解析
在海关稽查过程中,企业因漏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简称“运保费”)而被处罚的情况较为常见。尽管涉及金额通常不大,但因易被忽视,成为合规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包含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以下为四种典型漏报情形:
一、漏报海运附加费
受国际油价波动和汇率变动影响,船公司常增设各类附加费并由目的港收货人承担。此类费用属于完税价格组成部分,须如实申报。常见需申报的附加费包括:
(1)燃油附加费(BAF/FAF)
(2)货币贬值附加费(CAF)
(3)紧急燃油附加费(EBS)
(4)紧急成本回收附加费(ECRS)
(5)旺季附加费(PSS)
(6)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CIC)
此外,港口拥挤费等其他附加费也可能占比显著,部分甚至超过基本运费,企业在核算时不可忽略。
二、漏报保险费
部分贸易合同未将保险费纳入总价,由进口企业另行支付。此类合同外支出的保险费用同样构成完税价格的一部分,若未及时申报,易引发申报不实风险。
三、漏报运费差额
实际运输费用在进口时可能尚未最终确定,企业常以预估金额申报。对于后续结算产生的运费差额,若未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将构成漏报。海关要求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准确申报。
四、漏报部分路程运费
货物在抵达最终进口港前常经第三方港口中转(如珠三角企业经香港转运),由此产生的境内起卸前最后一段运输费用亦应计入完税价格。该环节运费因发生在境外或非主航线,常被企业遗漏。
合规判断五项原则
企业在判定费用是否应计入运保费时,可依据以下标准:
1. 费用与运输过程直接相关;
2. 费用发生于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3. 买方实际支付但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中;
4. 申报价格应基于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
5. 若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可参照同期正常运输成本核定。
发现漏报如何应对?
1. 在通关环节,如存在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应在报关单中勾选相应项目,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若海运附加费在申报时尚未明确,可在取得船公司账单后向海关补充申报。
2. 在海关发现违规行为前,企业可通过主动披露程序化解风险。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由稽查部门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