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零部件报关申报规定
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新申报规则,取消“0.1”填报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对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将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单位,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0.1”。
此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相关规定即日起停止执行。该项原规定:零部件按整机归类且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单位的,法定数量应填报“0.1”。
以税则号9019200000为例,其法定计量单位为“台/千克”。过去通过填报“0.1台”可区分零件与整机;新规实施后,不再依赖“0.1”作为识别依据,转而通过品名、净重、价值等技术参数实现统计区分。
鉴于公告发布与实施同步,缺乏过渡期,短期内可能带来申报混乱。部分隶属海关表示,在政策执行初期,申报“0.1”或按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均可接受。
行业分析认为,海关已具备替代性统计手段,企业应尽快适应新规,建议及时与主管海关沟通确认申报方式,避免后续改单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