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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报关易点通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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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新规:明确不同情形处理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子发票红冲操作指引,规范开票方与受票方责任分工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况,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

开票方可直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系统将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若开具红字纸质发票,则由开票方自行办理,无需受票方确认。《确认单》内容须与原蓝字发票信息一致。

示例:F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G公司开具一张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错误。经查,G公司尚未进行用途确认和入账操作。F公司在取回相关发票联次后,通过平台提交《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即可选择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另例:H公司为I公司提供加工劳务并开具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因劳务终止,且I公司未做用途确认,H公司可自主填开《确认单》,直接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二、受票方已完成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

对于已使用数电发票的受票方,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对于未使用数电发票的受票方,开票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确认单》,经双方确认后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必须与原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若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抵扣申报,应暂按《确认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红字发票后,连同《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示例:J公司向K公司销售服装并开具数电专票,K公司已完成用途确认。后续发生退货,K公司或J公司任一方可在平台发起《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J公司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又如:L公司向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销售玩具并开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发生退货时,L公司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由M公司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或由M公司先行发起,L公司确认后开具红字发票。

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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