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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货物申报系统更新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服务系统更新

海关总署|货物申报系统更新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服务系统更新 报关易点通
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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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新规: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

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取消海外仓备案、简化申报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海关将实施多项跨境电商出口监管优化措施,旨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企业在申报贸易方式为9810的清单时,不再校验其是否具备海外仓资质。但企业仍需在申报环节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及企业对企业出口(B2B)在清单申报前,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须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取消收款单电子信息的传输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推广“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先行查验后再灵活拼箱装运。相关场所需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入场、上架、装箱及运输等环节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试点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跨关区退货业务。退货商品可跨直属关区退回至原出口地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参与企业需规范经营,并实现生产作业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对接或数据开放。 五、其他事项
其他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和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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