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海关总署明确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检验检疫标准
2021年4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6号),明确了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的植物检疫要求。石榴学名为Punica granatum L.,英文名Pomegranate,本次公告所涉产品仅限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产区种植的果实。
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果园与包装厂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石榴的果园、包装厂及冷藏设施须经中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共同批准注册。注册名单需在每年出口季前由乌方提交中方,并及时更新。中方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批准名单。
首个出口季前,双方将联合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处理设施进行现场审查。
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1. 石榴螟 Ectomyelois ceratoniae (Zeller)
2. 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 (Linnaeus)
3. 枇杷暗斑螟 Euzophera bigella Zeller
4. 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 (Linnaeus)
5. 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Denis & Schiffermuller)
6. 霍氏长盾蚧 Mercetaspis halli (Green)
7. 无花果刺粉蚧 Planococcus ficus (Signoret)
8. 烟草根黑腐病菌 Thielaviopsis basicola (Berk. & Broome) Ferraris
9. 大丽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
四、出口前检疫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输华石榴果园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国际认证体系,确保生产可追溯。应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措施。
针对蛀果类害虫(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葡萄花翅小卷蛾):
- 可来自非疫产区,须按ISPM10标准建立并获中方认可。疫情发生后须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暂停出口直至恢复非疫状态;
- 或实施综合防控:自坐果初期套袋,采前7–10天摘袋;每果园抽取60个果实剖检,发现目标害虫则该果园不得出口。
针对真菌病害(烟草根黑腐病菌、大丽轮枝孢):
生长期间每15天开展一次果园调查,一旦发现病害须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针对介壳虫类(榆蛎盾蚧、霍氏长盾蚧、无花果刺粉蚧):
种植期间须开展监测,发现后及时进行化学或生物防治。
所有监测与防治记录须由乌方保存,并应中方要求提供,内容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浓度等。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果实须经清洁、挑选和分拣,确保不携带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枝叶、土壤等杂质。
技术人员须清除宿存萼片内部组织,重点检查蛀果症状,可疑果实需剖检。若发现相关害虫为害果实,对应果园不得出口。
包装后如需储存,应立即入库,不同检疫条件货物须分区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标准。
每个包装箱须用英文标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省)、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其卫生状况。
(四)出口前检疫
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乌方按2%比例抽样检查;若无检疫问题,后续抽样比例降至1%。每批样品中抽取3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相关果园和包装厂须暂停,查明原因并整改。查获记录须保存并应要求提交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附加声明:
“THIS CONSIGNMENT OF POMEGRANAT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POMEGRANATE FROM THE REPUBLIC OF UZBEK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该批石榴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入境时海关检疫要求
证书与标识核查:
- 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附加声明要求;
- 核查包装箱标识是否完整准确。
进境检验检疫:
- 允许从所有中方批准的进口水果口岸进境;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六、不符合项处理措施
1.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得进口;
2. 检出活体石榴螟、枇杷暗斑螟、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在口岸进行除害处理。无法有效处理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七、回顾性审查机制
中方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石榴疫情动态及中国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调整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及相关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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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动植物检疫司、天津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