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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改为36个月?不申报或将全额补税

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改为36个月?不申报或将全额补税 报关易点通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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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明确,企业需警惕补税风险

继国家税务总局17号公告严打“买单出口”违规操作后,出口企业的合规压力进一步加大。2025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

其中,与出口企业密切相关的核心条款如下:

第五十条: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境内发货人承担退(免)税或纳税义务。

第五十一条: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内销,须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境内销售,须缴纳增值税。

上述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是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出口业务最关键的调整内容。此前政策未明确规定申报时限,部分生产型出口企业因进项税不足,长期积压大量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此次明确三十六个月申报期限,意味着此类操作将面临重大合规挑战。

根据新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业务,若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完成退税或免税申报,均须按视同内销处理,依法缴纳增值税。

目前该实施条例尚处征求意见阶段,正式施行时间及执行细则待定,但政策导向已十分清晰。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进项税分摊的准确性、退(免)税方式的适用性以及申报的时效性,防范因逾期申报或资料不全引发的补税与税务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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