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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报关易点通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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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执行细则发布

海关总署明确货物进出、流通及监管规则

海口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要求,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线”进出管理

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进口非征税目录内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统称“零关税”)。保税、减免税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需缴纳出口关税。

在“一线”申报时可自愿缴纳税款。若自愿缴纳全部进口税收,则视为放弃“零关税”资格,自次日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同类货物指8位税则号列相同)。

二、“二线”进入内地规定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须按其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已在“一线”或岛内流通环节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应料件不再重复补缴;
  • 在岛内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岛内流通管理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税。享惠主体可自愿申请补缴相关税款。

流通至非享惠主体或个人的,参照“二线”进入内地规定,由原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税款。

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零关税”进口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流通时需按规定执行四类措施并补税;已执行且缴税的,不重复补缴。加工制成品属四类措施货物但原料不属于的,在享惠主体间流通免补税;进入内地或流向非享惠主体时,按实际报验状态补税并执行四类措施。

四、监管要求

“零关税”货物须符合海南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

  1. 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须依规开展营运;
  2. 自用生产设备限生产自用,并按规使用管理;
  3. 用于维修的“零关税”零部件须按规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

违反规定的,按处理标准和联合惩戒措施处理;需补税的,海关依据违规情节和时间依法补征。

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的“零关税”货物,实行以下监管年限:

  • 船舶、游艇、航空器:8年;
  • 车辆:6年;
  • 自用生产设备、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自完成装配日起)起算,届满自动解除监管。在享惠主体间流转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监管期内提前解除监管或移作他用的,须补缴相关税款。办理贷款抵押的,须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供税款担保。

海关对“零关税”车辆、船舶、航空器、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实施清单化监管,清单由海口海关发布。其他“零关税”货物不设监管年限,但仍须接受海关监管。

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零关税”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五、补税计税价格确定

计税价格依据《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执行:

  1. 监管年限内货物:
    • 提前解除监管、转让给非享惠主体或挪作他用的,计税价格按原进口价格折旧计算:
      公式:补税计税价格 = 原进口计税价格 × [1 - 已进口时间 / (监管年限×12)]
      已进口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5日不计,超15日不足1月按1月计。
    • 移作他用或违规使用的,按日补税,计税价格按使用时间折旧:
      公式:补税计税价格 = 原进口计税价格 × [需补税时间 / (监管年限×365)]
      使用时间按日计算,每日不满8小时或超过8小时均按1日计。
  2. 其他“零关税”货物:
    • 在“一线”缴税的,以成交价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 未在岛内流通的,以原始进口成交价为基础;
    • 经享惠主体间流通的,以最后一次流通成交价为基础;
    • 原料非四类措施但成品属于的,以成品进入内地或转让时的成交价为基础。

六、其他事项

补缴税款时适用办理手续当日的税率和汇率,不征收缓税利息。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申请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货物,参照加工贸易相关规定管理。

“零关税”货物可通过转关方式运入海南自贸港,按转关货物管理。

报关单填报要求由海口海关另行公布。海关设立电子账册,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不实行年报制度,可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

此前依据相关政策已申报且处于监管中的“零关税”货物,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统一按新规定执行,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5日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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