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将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推进“多报合一”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加工生产企业,本年度起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2018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
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使用状况信息,仍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相关年报内容将统一纳入公示系统报送范围(具体内容另行发布)。
二、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31日。企业完成年报报送7日后,可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状态。
自5月1日起,公示系统已完成“多报合一”功能升级并上线运行。公告发布前已通过该系统报送年报的企业,视为已完成2017年度年报义务。
三、对于在“多报合一”改革前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但未完成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应于即日起至12月31日补报海关年报事项(具体填报项目见附件,不同企业类型填报内容不同,以系统提示为准)。
四、截至2018年8月31日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不含海关年报事项)的海关管理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9月1日后可继续补报,补报后可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或恢复记载状态。
五、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补报海关年报事项的,海关将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公示。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补报,补报完成后将予以移出。
六、自2018年度起,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补报后可申请移出。
非海关管理企业的年报内容和报送时间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年报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5日
文章摘于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