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增列“1210”监管方式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适用于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便利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并实施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商平台完成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需注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商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在进口方面,“1210”监管方式仅限于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从事“1210”监管方式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商企业、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须按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商平台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及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