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纸制品进出口政策调整:允许进口4801-4816税目加工出口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12号公告,优化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支持企业开展深加工业务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税则号列4801-4816项下的纸制品,经加工后复出口同类商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范围。
政策背景:从限制到优化,推动产业链升级
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54号)曾将使用进口4801-4816纸制品生产出口同类产品的行为纳入禁止类管理,旨在引导企业延长产业链,避免简单裁切等低附加值加工。
然而,部分企业实际从事的是涂布、浸渍、覆面、印花等具有技术含量的深加工。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压力。为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通过12号公告对相关政策作出动态调整,恢复相关业务许可,助力企业稳定运营。
现行纸制品加工贸易政策要点梳理
- 4801-4816纸制品仍属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 根据2014年90号公告,税目4801-4816纸制品整体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目录。2020年54号公告将其中部分子目(如4802209000、4802540000、4811599100)剔除禁止类范围。
- 允许以进口纸浆或木片生产纸制品出口 54号公告明确:使用进口纸浆(税目4701-4706)或进口木片(税目4401)生产的纸浆,用于加工出口税目4801-4816的纸及纸制品,不列入禁止类管理。
- 恢复允许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 12号公告取消此前限制,允许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税目4801-4816纸制品,经深加工后出口相同税目的成品,适用于具备实质性加工能力的企业。
- 深加工结转和特殊监管区域情形不受禁止类限制
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 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 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继续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说明:上述进出口均包括深加工结转及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流转。
涉及主要政策文件
-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
-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
-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
(具体商品范围及编码以官方公告为准)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协审单位: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