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
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全面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
生物安全法
2021年4月15日施行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生物安全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一、立法意义: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生物安全法》的实施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填补了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法律体系的空白,推动形成战略、法律、政策“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该法有助于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维护生态安全和遗传资源安全,对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实背景:多重风险亟需法治应对
根据法律规定,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威胁,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生态系统和人民健康处于无危险状态的能力。
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生物安全挑战包括:
- 新型两用生物技术误用、滥用风险上升;
-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 重要遗传资源与基因数据流失风险加剧;
- 生物恐怖主义与生物武器潜在威胁;
- 外来物种入侵形势严峻——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已有215种外来物种入侵。
近年来,新发烈性传染病频发,如SARS、H5N1禽流感、埃博拉病毒、MERS及新冠疫情等,均凸显出加强生物安全防控的紧迫性。自2005年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共宣布6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年份 | 事件 |
| 2009年 | H1N1流感疫情 |
| 2014年 | 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 |
| 2014年 | 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 |
| 2016年 | 巴西寨卡病毒疫情 |
| 2019年 | 刚果(金)埃博拉疫情 |
| 2020年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
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明确提出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加快构建法律法规与制度保障体系。《生物安全法》应运而生,回应时代需求。
三、主要内容:八大适用范围与十一项制度支撑
适用范围涵盖八类活动:
-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 应对微生物耐药;
-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原则;
- 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职责,设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
构建十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 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 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 信息共享制度
- 信息发布制度
- 名录和清单制度
- 标准制度
- 审查制度
- 应急制度
- 调查溯源制度
- 国家准入制度
- 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上述制度实现全链条、全方位防控,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及未来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提供法律依据。
四、海关执法:守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
1. 国家准入制度
对首次进境或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实行国家准入管理。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包装物及船舶压舱水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要求。高风险对象须从指定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防控措施。
2. 风险监测与评估
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调查评估。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启动评估:
- 监测发现或接到举报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 制定或调整生物安全名录清单;
-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疫情;
- 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3. 境外重大事件应对
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时,海关可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包括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和货物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时关闭口岸或封锁国境。
4. 联合防控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及环境安全监测网络,完善主动监测与病原检测机制,纳入国家统一预警体系。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早期发现与处置能力。
此外,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可用于生物恐怖活动的生物体、毒素、设备和技术的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等行为的监测与管控。
海关作为国门第一道防线,依据《生物安全法》《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进出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的监管职责,在防控疫情跨境传播、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国家生物资源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是国家生物安全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