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政策解读
报关单编码、无纸化申报及随附单据要求详解
51.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后报关单编码规则是否有调整?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实施后,各海关报关单编码规则维持现有标准不变。企业仍按现行各海关的编码规则进行申报,编码申领方式亦保持不变。
52.企业采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申报需要提前和海关签协议吗?
在长江经济带一体化区域内口岸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一体化通关模式,无需事先与海关签订相关协议。
5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后企业与海关进行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是否只与一个海关签约就可以了?
企业需分别与拟采用无纸化申报方式的各海关单独完成通关作业无纸化签约,不可仅通过单一海关签约覆盖全部区域。
54.选择一体化通关方式同时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申报方式通关时对随附单据的要求是什么样的?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规定:
(1)进口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涉及的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暂不提交,海关审核过程中如需补充,再行提供;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的相关单证同样适用该规定。
(2)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申报时可不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待海关审核需要时补充提交。其他类型报关单的单据要求正在研究优化中。
55.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中对于涉及企业通关无纸化申报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有什么要求?
长江经济带各海关将加快推进“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系统”应用,逐步取消纸质版代理报关委托书或委托报关协议,规范企业报关行为,全面支持通关作业无纸化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