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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4年第73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4年第73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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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

国务院决定恢复煤炭进口最惠国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其他烟煤、其他煤及煤球等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相应的最惠国税率。具体税率为:无烟煤3%、炼焦煤3%、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6%、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5%。

海关总署于2014年10月14日发布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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