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政策解读
关于价格认定、备案互认及跨关区协作的权威解答
96.一地海关做出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试点区域内是否有效?
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实施后,一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价格专业认定联系单》在一体化区域内各海关均有效。
97.一地海关向纳税义务人出具的《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能否在一体化区域海关以《备案表》中注明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长江经济带内各地海关可相互查询公式定价结果并作为参考,但《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仅在出具海关所属关区内具有效力,不自动适用于其他关区。
98.一地海关答复的《海关价格咨询单》,一体化区域内其他海关是否采纳咨询结果?
《海关价格咨询单》可作为价格质疑和风险判断的参考依据,但其他海关不得直接采纳其结果进行估价。各海关须根据《审价办法》规定,结合货物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审定完税价格。
99.海关为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哪些通关疑难解决方案?
海关针对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出三项主要解决机制: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问题受理海关牵头协调处理;二是定期汇总典型业务咨询,统一规范答复标准,并形成指导性文件对内对外发布;三是建立区域海关间协调配合机制,提升跨关区协作效率,确保企业诉求得到快速、准确回应。
100.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在加强与口岸协作单位的联系配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海关积极加强与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机场、铁路、邮局、银行、金库及商务主管部门等口岸单位的沟通协作,统筹推进改革措施落地,保障区域通关一体化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