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2日起,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待遇税率。对于2014年7月2日至公告发布期间已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商品,允许按规定办理多征税款退还。
海关总署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