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取消保税工厂审批但保留相关保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海关总署已正式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并废止相关规章。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此前已按保税工厂模式管理的企业,其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包装物料及加工过程中合理消耗的化学物品,继续享受保税待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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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海关总署已正式取消“保税工厂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并废止相关规章。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此前已按保税工厂模式管理的企业,其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包装物料及加工过程中合理消耗的化学物品,继续享受保税待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