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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你应该知道这些

【加工贸易】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你应该知道这些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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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指南:流程与申报要点

海关规范解读及实务操作指引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企业因无法内销或退运,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通过焚烧、填埋或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处理行为。

企业应委托经营范围包含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若法律法规对特定废物处置有资质要求,须从其规定。

办理销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加工贸易业务(综合类)审批表》;
  2.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
  3. 销毁残次品的,须提供《残次品折算料件对应关系表》;
  4. 来料加工货物需提交货主出具的销毁声明;
  5. 销毁处置方案,内容包括:
    • 具体销毁方式(如焚烧、填埋、压碎等);
    • 销毁结果是否实现完全灭失,或是否存在回收价值;
    • 如有残值,明确报验状态(片、块、团、丝等);
    • 预估残值情况。
  6. 销毁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
  7. 说明相关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原因;
  8.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未获得收入的销毁处置

若销毁货物为进口料件或残次品且无收入,按“料件销毁(0200)”申报,残次品需折算为原进口料件;若为边角料或副产品且无收入,按“边角料销毁(0400)”申报。

获得收入的销毁处置

对于产生收入的销毁(含进口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等),一律按销毁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适用“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办理征税手续,无需再申报“料件销毁”或“边角料销毁”报关单。

提示:销毁获得收入的,企业可凭《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办理内销征税并及时补缴相应税款。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2004〕111号,经海关总署第218号令修订)
  •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33号)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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