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指南:流程与申报要点
海关规范解读及实务操作指引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企业因无法内销或退运,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通过焚烧、填埋或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处理行为。
企业应委托经营范围包含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若法律法规对特定废物处置有资质要求,须从其规定。
办理销毁需提交以下材料:
- 《加工贸易业务(综合类)审批表》;
-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
- 销毁残次品的,须提供《残次品折算料件对应关系表》;
- 来料加工货物需提交货主出具的销毁声明;
- 销毁处置方案,内容包括:
- 具体销毁方式(如焚烧、填埋、压碎等);
- 销毁结果是否实现完全灭失,或是否存在回收价值;
- 如有残值,明确报验状态(片、块、团、丝等);
- 预估残值情况。
- 销毁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
- 说明相关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原因;
-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未获得收入的销毁处置
若销毁货物为进口料件或残次品且无收入,按“料件销毁(0200)”申报,残次品需折算为原进口料件;若为边角料或副产品且无收入,按“边角料销毁(0400)”申报。
获得收入的销毁处置
对于产生收入的销毁(含进口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等),一律按销毁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适用“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办理征税手续,无需再申报“料件销毁”或“边角料销毁”报关单。
提示:销毁获得收入的,企业可凭《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办理内销征税并及时补缴相应税款。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2004〕111号,经海关总署第218号令修订)
-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33号)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