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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监管通关】助你读懂出口市场采购贸易

【货物监管通关】助你读懂出口市场采购贸易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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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解读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解读

为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推动外贸创新发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4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已进一步扩大。

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

根据《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货值最高不超过15万美元,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全称“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贸易的主要优势

  • 增值税免税:市场集聚区内的经营户通过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 支持无票出口:有效解决中小微商户“单小、货杂、品种多”等无票出口难题,拓宽参与外贸的主体范围。
  • 通关便利化:商品清单超过5种的报关单可实行简化申报,支持一体化通关模式,提升通关效率。

哪些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商品不得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1.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 未纳入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的商品;
  3. 贸易管制部门明确不适用该方式的其他商品。

目前,商务部等七部委明确的不适用目录包括: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 《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 《兴奋剂目录》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及非医用口罩(暂定)

市场采购贸易办理流程

基本流程:主体备案 → 交易登记 → 组货装箱 → 报关单提交 → 收结汇完成

1. 经营主体备案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海关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经营者须对申报商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图:满洲里市市场贸易采购备案登记系统样式)

2. 简化申报操作指南

每票报关单对应商品清单品种超过5种的,可按以下规则简化申报:

  1. 前5种货值最高的商品,按从高到低顺序逐项申报,符合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
  2. 其余商品以《进出口税则》“章”为单位归并,每章使用货值最大商品的税号,数量和货值相应合并;
  3. 商品清单中需列明归并对应关系。

不适用简化申报的情形:

  • 需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
  • 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商品;
  • 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注意事项

1. 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可自由选择在采购地或产地进行:

  • 在采购地检验检疫的,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质量验收、溯源管理制度,并在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申请;
  • 在产地检验检疫的,应向商品产地海关提出申请。

2. 经营者相关责任

依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221号公告,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对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及仓储信息,配合检验检疫;
  3. 对农产品、食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须满足生产、加工、存放及相关官方认证要求。

海关将持续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监管,落实“简化申报”等便利化措施,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市场采购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满洲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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