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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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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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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解读

海关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

优化监管机制,提升企业便利化水平

为更好服务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未明确事项按加工贸易一般规定管理。

企业集团监管模式定义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组成的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牵头企业是经成员企业授权,负责向海关申请并协调集团内相关业务的企业,需熟悉集团运营情况。

成员企业是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办理该监管模式的企业。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依托信息化系统,围绕企业实际需求实施的整体化监管模式。

成员企业享有的便利政策

  1. 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流转,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手续,核注清单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2. 加工贸易货物可在集团内备案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记录。
  3. 符合串换条件的保税料件可由企业自行串换处置;经授权,来料加工料件也可串换。
  4. 集团内部外发加工无需备案,全部工序外发不再提供担保;成品、剩余料件及边角料等可不运回原企业。
  5. 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在集团内调配使用,办理结转手续时需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6. 需提交担保的,可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形式。

成员企业变更与退出机制

新增成员企业时,牵头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牵头企业及相关成员企业确认,可申请退出该监管模式;若所有成员企业一致同意,可申请整个集团退出。

海关监管方式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集团整体或部分企业开展稽核查。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海关依据风险分析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和抽盘比例。

申请条件

  • 牵头企业信用等级须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不得为失信企业;
  •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具备完整信息化系统,货物流、数据流清晰可追溯;
  • 不涉及国家限制类商品,如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精矿、卫星接收设施、生皮等。

申请材料

牵头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 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成员企业的持股、出资或其他证明材料。

资格取消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海关可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1. 不再符合申请条件;
  2. 未按规定办理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手续,或未保存相关单证数据。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重新申请。牵头企业被取消的,成员企业可推举新牵头企业申报。一年内两家以上成员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海关可认定集团整体不符合监管要求,取消其集团监管模式资格。

此前试点企业统一按本公告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继续适用,但主管海关应加强指导培育。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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