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公告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免税申报流程及监管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就相关实施事项发布公告。
一、受赠人负责接收捐赠物资,并出具《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二、受赠人应在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也可委托使用人由其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的,统一由北京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使用人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的单位。
四、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
(三)受赠人为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获评5A级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须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文件(正本)及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使用人办理的,须提交受赠人出具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五、海关依据上述材料审核后办理减免税手续,进口地海关按规定验放物资。
六、进口捐赠物资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慈善捐赠”(代码:802),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代码:3612)。
七、属于配额、特定登记或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须事先取得相关许可,海关凭证验放。
八、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九、本公告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样式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