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公告
明确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规范B型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工作
为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海关总署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申请企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企业应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直属海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审查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及《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等规定开展联合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设立的决定,并由直属海关送达申请企业。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旨在提升审批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促进保税物流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