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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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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016年第20号公告明确报关单填制新要求,3月30日起实施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统一报关单填制标准,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公告,新规自2016年3月30日起施行。原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3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整合了2008年以来分散在多个公告和部门规章中的报关单填制要求,涉及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多项文件,重点调整“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以及“海关批注及签章”等栏目填制规范。

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填制要求;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内容,指导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

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无法律依据或失去监管意义的申报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表述一致性原则,调整部分栏目名称: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收货单位”改为“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改为“生产销售单位”,“贸易方式(监管方式)”统一为“监管方式”,并同步更新填制要求。

为缓解因商品项数限制导致的物流凭证拆分问题,报关单商品项上限由20项提升至50项。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及区域间流转,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区外企业还需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流转遵循“先报进,后报出”原则:同一或不同特殊区域企业间流转,先办进境备案,再办出境备案;特殊区域与区外流转,由区内、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与报关手续。备案清单填制原则上参照报关单规范执行。

纸质报关单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另行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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