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告
2016年第32号公告:企业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海关报关业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要求,海关总署就相关事项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完成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原有海关注册编码,用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仍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
12360服务订阅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要求,海关总署就相关事项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完成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原有海关注册编码,用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仍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