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指南
哪些产品需备案?如何申请?流程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须向海关备案。未备案的种植场或养殖场,其产品不得用于出口食品生产。
目前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其中,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和水产品属于需实施养殖场备案管理的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八条明确,海关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列明了需备案的九类出口食品原料。
二、申请材料
申请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 《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 养殖场法人或承包人身份证件;
- 技术员、质量监督员资质材料(学历证书、执业资格、工作履历等);
- 养殖场平面图及至少五张彩色照片。水产类需提供全景、养殖池、药库、饲料库、进排水设施等照片;陆生动物类需提供大门、饲养舍、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粪污处理设施等照片;涉及禽流感防控的还需提供防疫设施照片;
- 合法使用证明:水产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陆生类提供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水质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水产类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陆生类符合NY5027-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 行政区划位置图,标明养殖场范围及周边环境,水产类需标注养殖池分布与编号;
- 投入品清单:水产类提供药物(含消毒剂)名称、成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停药期;陆生类提供疫苗、兽药、饲料及添加剂清单;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日常消毒、疫病防治、人员车辆管控、病死动物处理等);
- 饲养管理制度(种苗引进、饲料使用、用药管理);
- 进出场登记制度(来源、流向、运输管理、供货证明); - 陆生动物养殖场还需提供活畜禽运输车辆照片(三张)、运输车辆信息、供货证明签字人身份信息及全体人员健康证明。
三、办理流程
- 企业申请
按属地原则,向养殖场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选择“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模块在线申报。 - 海关受理
材料齐全的,海关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即为受理日。 - 材料审核
隶属海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 备案决定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备案结果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审批。 - 名单公示
海关总署定期在其官网公布备案养殖场名单。企业可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或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备案状态。
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办理时限?
自海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是否收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是否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备案。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