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企业境外注册条件与管理要求
海关总署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第87号公告,正式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旨在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境外注册申请及管理工作。该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规定,当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当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推荐时,由海关总署统一向对方主管当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一、申请境外注册的基本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 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 建立并有效运行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 符合进口国(地区)特殊法律法规或国际协定要求;
- 企业信用状况良好,非海关失信企业;
- 近一年内未因自身安全卫生问题被进口国(地区)通报。
二、申请程序与材料要求
企业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并提供包括境外注册申请书、自我评估表、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说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进口国要求的其他资料。
海关将结合企业信用记录、监管情况和出口食品安全状况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进口国主管当局推荐。如需进口国现场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后的持续管理
已获境外注册的企业在发生注册信息变更、新建或改扩建生产车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重大调整等情况时,须及时向海关报告。涉及需进口国批准的改建项目,应在获批后方可实施,并在完成后由海关总署通报结果。
若出现生产地址迁移、产品范围重大变化或进口国要求重新注册的情形,企业须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存在主动取消注册、企业终止、备案注销、拒绝接受官方检查、无法持续符合注册条件等情形的企业,海关总署将撤回其注册推荐。其中因拒绝检查或不符合标准被撤回推荐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须每年开展自我评估,确认持续符合进口国注册要求,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同时应配合进口国主管当局及我国海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适用范围与补充说明
本办法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对于渔船等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相关附件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