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第73号公告:取消对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
自2021年10月12日起,输往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货物不再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企业可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应对政策变化
公告要点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73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2日起,海关不再对输往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如出口企业需提供原产地证明,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政策背景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自2009年起,该联盟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其中仅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实际接受我国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并实施关税减免。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决议,因中国已不再属于世界银行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人均GDP超过4045美元),联盟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起,取消对中国及中国香港等76个国家(地区)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发展历程
普惠制的起源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源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提供的普遍、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建立普惠制的决议,成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权益的重要成果。
普惠制的发展与演变
过去50年,全球约170个国家和地区曾享受普惠制优惠,有效促进了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出口竞争力提升,多个发达国家陆续调整或终止对华普惠制安排。
我国普惠制待遇的阶段性退出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产业考虑,在其普惠制方案中设置“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和“毕业条款”,逐步收紧对华优惠。近年来主要变化包括:
- 2014年7月1日起,加拿大取消对中国货物的普惠制待遇;
- 2015年1月1日起,欧盟全面取消对华普惠制关税优惠;
- 2019年4月1日起,日本终止对中国输日产品给予普惠制待遇;
- 2021年10月12日起,欧亚经济联盟取消对华普惠制安排。
企业应对建议
及时沟通确认需求
建议出口企业与境外客户及时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有需求,可向海关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确保清关顺利。
合理安排出证计划
充分利用政策过渡期,有序完成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申报与核销。同时熟悉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流程,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优化出口市场布局
建议企业对受影响出口商品进行成本评估,制定多元化市场战略,积极拓展欧亚经济联盟以外的新兴市场。充分利用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降低贸易影响。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