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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海洋石油货物进口税收及监管政策介绍

【通关监管】海洋石油货物进口税收及监管政策介绍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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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洋石油货物包括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和工程船舶等。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免税范围、办理流程及特殊监管方式详解

海洋石油货物涵盖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及工程船舶等。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若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满足需求且直接用于作业或救援的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含随合同进口的技术资料),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该政策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定免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免税进口商品清单。首批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后批次自印发后20日起施行,此前30日内已征税款可依申请退还。

二、确认项目与商品信息

项目主管单位核定项目名称、执行单位及拟进口商品,并出具《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简称《确认表》)。

三、提交减免税申请

项目执行单位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以征免性质“海洋石油”(代码606),凭《确认表》及相关材料向主管海关申报减免税审核确认。

四、海关审核与监管

主管海关依据免税商品清单和《确认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企业据此办理免税进口、退税或担保核销手续。海关对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监管。

五、境外作业管理

经海关批准,海洋工程船舶及随船物资可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或租赁贸易出境作业。无论是否为免税进口,均可整体申报出口与复运进境,无需逐项申报。仍在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复运进境后继续受监管,境外使用时间不计入监管年限。

六、燃气轮机交换大修监管模式

海上平台燃气轮机作为关键设备,采用“修理物品”(代码1300)监管方式下的“先进后出、轮换使用”模式:先将维修完毕的燃气轮机进境替换运行设备,再将待修设备出境维修。此模式避免停工停产,保障平台高效运转和国家能源安全稳定,区别于传统“先出后进、原物进出”的修理监管方式。

供稿单位:湛江海关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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