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8号公告:调整进出口报关单及备案清单格式
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优化申报项目,提升通关效率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申报行为。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一、本次调整涉及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二、进出口报关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等字段;原“经营单位”更名为“收发货人”,“收/发货单位”调整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贸易方式”改为“监管方式”,“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简化为“海关批注及签章”,申报声明更新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新增“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四项内容,后三项在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条形码位置统一设于右上角。
三、进出境备案清单同步调整:取消“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区内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区内收/发货单位”调整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贸易方式”改为“监管方式”,“海关备案审核”调整为“海关批注及签章”,申报声明同步更新;新增“贸易国(地区)”及三项确认项,打印规则与报关单一致;单页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条形码固定于右上角。
四、商品项数量上限由20项提升至50项,满足多品类申报需求。
调整后的报关单与备案清单自2016年5月16日起正式启用,原格式空白单证作废,但此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旧版单证仍有效。
附件: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