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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6年第2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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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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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海关总署2016年第2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

海关总署对原产于日韩土三国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相关腈纶需按比例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据此发布相关公告,明确执行细则。

一、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在正常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将依据不同供货厂商,按照附件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保证金总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 =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产品详细描述及范围参见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9号。

二、进口收货人在申报上述商品时,应分别填报商品编号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三、申报进口腈纶时,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或土耳其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按最高比率征收保证金;能确定原产地但无法提供原厂商发票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单证确认厂商的,按相应国家最高比率征收。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相关产品涉及反倾销保证金征收问题,依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五、商务部终裁结果公布后,海关将依据终裁办理保证金转税。超出应征税款部分,进口收货人可自反倾销税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9号 2. 腈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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