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政策解读
定义与管理规定全解析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是指我国驻各国(地区)使领馆、驻国外及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机构、国际组织代表处等因设备更新或机构撤销而运回国内的闲置物品,包括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团等带回的生产资料和公用物品。

运回旧公用物品需凭部级以上单位(地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具的证明或驻外使馆证明办理海关验放。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须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物品,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旧机电产品须提交符合管理要求的进口许可证明,并附注明“旧机电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根据物品新旧程度估价征税;原从国内运出后运回的物品,经核实可免税放行。
运回的小汽车若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免予申领进口许可证,但需提供财务司相关证明,并按规定征税验放。
援外机构、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组等运回的生产资料和公用物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