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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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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

中国对原产于日韩及土耳其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涉及产品税则号列为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商务部已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明确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收货人在申报上述税则号列中属于反倾销范围的商品时,应分别填报商品编号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海关总署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公告,提醒相关企业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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