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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12360服务订阅号
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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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第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

中国停止对欧盟和日本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6年8月22日起,海关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涉及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同步废止2012年第54号公告。

此前,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裁决,商务部于2016年6月20日对原反倾销措施启动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撤销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终止征税决定,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4号公告予以明确。

自上述日期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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