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海关实施AEO互认试点公告
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自2016年10月1日起,海峡两岸海关正式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
互认安排与通关便利措施
大陆海关认可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AEO企业,台湾海关认可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AEO企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通关便利:
- 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 适用较低查验率;
- 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 设立AEO联络员;
- 在非常时期享有优先处置权。
试点海关范围
大陆方面:南京、福州、厦门海关。
台湾方面:高雄、基隆海关。
试点企业范围
大陆参与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于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台湾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所涉及的企业。
台湾参与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适用于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大陆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所涉及的企业。
信息申报要求
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AEOCN+10位企业编码)及企业名称提供给台湾进口商,由其或代理人向台湾海关申报相关信息。经信息核对一致后,自动享受通关便利。
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来自台湾AEO企业的进口货物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台湾AEO企业编码,格式为:“AEO<TW+9位编码>”,例如:“AEO<TW123456789>”。经核对无误后,系统将自动适用相应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