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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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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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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第75号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

海关增列“1239”监管方式代码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适用于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类商品,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便利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并实施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为“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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